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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 事 说 明
 

一、送检客户须知:
1、客户送检样品— —外观完好、包装完整、标识清晰、有出厂合格证、说明书等。
2、应携带的文件— —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应携带标准文本(以备案章为准)。只进行测试的产
   品可自行编制检测项目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3、受某单位委托的送样检测,一般应携带委托方授权书(介绍信)
4、填写《委托检验(测试)合同单》— —主要内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二、检验样品收办须知:
一、本所规定对所有的监督检验和各类委托检验均应在业务收发室办理样品收发手续。
二、用户在收发室办理样品收发手续时,须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或
    抽样单,并提供样品,有关技术资料及联系地址、电话、填写委托单,办理交接手续。
三、收发室在接待用户送样时,应了解送样者委托目的和要求以及检验依据,并检查样品的完好性
    及样品量,符合要求后开具样品收据,第二联交委托者保存。
四、预交检验费的用户须在财务室办理缴费手续。
五、收发室保持清洁卫生,闲人莫入。所有业务收发均在窗口办理手续。
六、收发室接待人员在接待用户时应热情,服务周到,对用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意见应虚心听取,
    尽力满足。

三、报告领取须知:
尊敬的客户:
    为了保护您的商业机密及所有权,领取报告时请遵守下列须知,并予以理解和配合。
一、未交纳检验费的,请先持“检验合同”或抽样单到交费处交纳检验费用,再到窗口领取检验报
    告。
二、已交纳检验费用的,请直接持“检验合同”或抽样单到窗口领取检验报告。
三、没有持“检验合同”或抽样单的客户,请出示能够证明您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介绍信等)
    再领取检验报告。
四、客户没有携带任何能够证明您身份的证件,请与检验中心联系,由检验中心人员陪同领取检验
    报告。
五、对检验报告内容有不明或有异议时,请与检验业务受理窗口联系。

四、检验报告发放 样品退还须知:
一、本所业务室办理检验报告发放,检验样品退还手续,财务室收取检验费。
二、本所规定检验样品除必要的检验损耗外,一律退还用户。
三、用户在受到我所检验完毕通知书后,即来我所领取检验报告,如无异议即可收回检验样品。
四、用户在办理发放手续时,须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并出具检验费交款收据,交回样品收据或抽样
    单,方可领取检验报告,取回退样。
五、样品在检验完毕发出退样通知后,拥护不能及时领取退样,食品类保存一个月,其它类样品三
    个月,拥护逾期不领,我所按规定处理样品。
六、对于各类检验,若用户对检验报告有异议,用户有权向我所提出申诉,监督检验应在规定的期
    限内对检验报告进行确认签字。
七、检验费按各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可在窗口查询。

五、有争议产品检验须知:
    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是综合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过程中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独立地开展各种性质的检验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消费者维权的进程,对于有争议产品的检验,特作如下告知:
1、本所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无执法,协调和处理产品争议的权利
   和义务;
2、本所所有的检验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使用专用仪器设备进行的。根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号)令规定,产品出现下列情况的我所不再受理:
   (1)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2)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的;
   (3)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的决定的。
   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有争议情况,如因上述原因我所不能受理检验的,请直接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消费者协会投诉处理。
3、需要我所对有争议产品进行检验且我所能够受理的,请在受理的同时交纳检验费。
请广大消费者予以谅解,并予以配合。

                  谢谢!

                                                                           宁波市产品质量检验检验所



宁波市江东区王隘路28号。联系电话:0574-87878625   传真0574-8739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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